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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(93.01.20訂定)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中央選舉委員會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4 條
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連署人名冊,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,連署人
應親自簽名或蓋章,並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。
前項連署人名冊,分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、區)別裝訂成冊,
以正本、影本各一份,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