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臺灣省政府 > 組織目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3 條
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,主席得裁定一併送請相關機關參處。如須付表決,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,依次付表決。但關於人選、款項、時間、數字或其他無距離遠近性質者,依其提出之先後付表決,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,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