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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1 條
當選人願否應選,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,逾期不簽復者,視
為願應選,當選人願應選者,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