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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0 條
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,應由縣政府分別揭示於各該鄉鎮公所及各團體
事務所,並通知各該當選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