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6 條
全縣區域選舉,職業選舉應出之縣參議員名額,由縣政府於谷舉二十日以
前公告,並製選舉票,分發各鄉鎮及各團體其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