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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6 條
職業代表當選人,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,其係複選者,以參加複選各團
體之會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