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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0 條
省參議員選舉,以得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為當選,選舉結果無人當選
時,應舉行再選,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