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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6 條
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。
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、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、
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,並附詳細書、圖及相關照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