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私有古蹟之委託管理維護應徵得所有人同意,該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並得
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。
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無意願接受委託時,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得委託公
益性法人管理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