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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 條
國定、第一級及第二級公有古蹟,得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授權古蹟管理使
用機關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事項;無管理使用機關者,得授權所在地直轄市
、縣 (市) 政府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