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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7 條
前條臨時處置方案應注意下列原則:
一、避免古蹟本體及文物之災害繼續擴大。
二、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。
三、以可撤除且不損壞古蹟之建材作為防護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