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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
法規類別: 行政 > 中央選舉委員會 > 選舉行政目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公辦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:
一、候選人簽到。
二、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。
三、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,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。
四、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。
五、散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