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大成至聖先師孔子誕辰紀念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 條
紀念大會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中央政府在總統府舉行紀念大會,由總統府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
試、監察等五院及其所屬部會暨有關單位高級人員參加。
二、省 (市) 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,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
、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,分別推派代表參
加。
三、縣市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,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、文
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,分別推派代表參加。
四、鄉鎮 (市) 公所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,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
員、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小學以上師生,分別推派代表參加。
五、紀念大會儀式:
(一) 典禮開始。
(二) 全體肅立。
(三) 主席就位。
(四) 奏樂。
(五) 唱國歌。
(六) 向國旗暨國父遺像、孔子遺像行三鞠躬禮。
(七) 主席報告。
(八) 講述孔子學說。
(九) 奏樂 (孔子紀念歌) 。
(十) 禮成。
教師節與紀念大會合併舉行時,得增列「表揚優良教師」一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