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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孔廟財產保管規則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 條
孔廟財產之保管依下列之規定:
一、國有者,由內政部保管之。
二、直轄市所有者,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保管之。
三、縣 (市) 所有者,由縣 (市) 政府保管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