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5 條
各省 (市) 、縣 (市) 志書纂修事宜,由各省 (市) 文獻主管機關及各縣
(市) 政府負責辦理。
編纂志書辦理機關,得向有關機關、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約請專門人
士協助完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