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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8 條
鄉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鄉鎮概算及審核鄉鎮決算事項。
二、議決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。
三、議決鄉鎮自治規約。
四、議決本鄉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。
五、議決鄉鎮長交議及本鄉鎮內公民建議事項。
六、選舉或罷免鄉鎮長。
七、選舉或罷免本鄉鎮之縣參議員。
八、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,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。
九、其他有關鄉鎮重要興革事項。
鄉鎮民代表會議決之概算,應經縣政府核准,並編入縣概算,其審核之決
算,應經縣政府覆核,並公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