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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52 條
保設保辦公處,置保長一人,受鄉鎮長之監督指揮,辦理本保自治事項,
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,並置副保長一人襄助之。
保辦公處應冠以所屬鄉鎮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