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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
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
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1 條
保民大會,由本保公民組織之,其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本保保甲公約。
二、議決本保與他保間相互之公約。
三、議決本保人工徵募事項。
四、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提議事項。
五、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。
六、選舉或罷免鄉鎮民代表會代表。
七、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,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。
八、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