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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8 條
鄉鎮長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,及鄉鎮國民兵隊隊長,經濟教育發達之區
域,得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。
鄉鎮長不得兼任保長或甲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