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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2 條
鄉鎮長對於鄉、鎮民代表會,負左列各項任務:
一、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。
二、報告經辦事項。
三、答覆鄉、鎮民代表之詢問。
前項會議記錄,得就鄉鎮公所職員中調派兼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