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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6 條
鄉鎮民代表會,非有本鄉鎮全體鄉鎮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。議
案之表決,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罷免案之成立,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