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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0 條
鄉鎮民代表,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,或被罷免時,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
遞補,無候補當選人時,依法另選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。
鄉鎮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,均未出席,而無正當理由者,視為辭職,依前
項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