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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7 條
民選縣 (市) 長之操行,由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詳加考察,列舉事實報
請省政府查核,交由民政廳詳細紀錄,以為該年年考之根據;其他有關機
關首長對於民選縣 (市) 長之操行,有意見時,得列舉事實,送民政廳查
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