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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3 條
民選縣 (市) 長之成績考核,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會首長組織縣 (市
)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,並以民政廳長為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,執行初核,
送省政府主席複核後,將有關考核表冊函報內政部核定。
內政部審查前項考核表冊,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調查其事蹟,以為核定之依
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