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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施行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8 條
鄉鎮公所成立前,區長應於各鄉設立鄉公所籌備處,各鎮設立鎮公所籌備
處。
前項籌備處,由區長於各鄉、鎮公民中聘任若干人為籌備委員,辦理左列
事項:
一、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。
二、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在鄉、鎮公所成立前,應由區公所辦理之一切事
項。
前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之程序表格,由內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