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施行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各省政府於第二條所定期限內,除依縣組織法第四條編定縣為三等,呈請
公布,並依第十一條提出縣長人選呈請任命外,應通令各縣依同法第十三
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,分別完成縣政府之組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