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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施行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 條
各省如因特別故障,不能於前條期限內完成縣組織時,各該省政府應詳敘
理由,咨請內政部呈由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核准展期。但除前條第四款所
列各省外,其展期均不得逾兩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