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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施行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4 條
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,應據各省政府冊報,考核其戶口土地警衛
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,有合於建國大綱第八條規定之程度者,准其成
為完全自治之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