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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施行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2 條
縣組織法施行一年後,省政府依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應派員考查各縣
區鄉鎮組織情形,彙報內政部,並將其合格者,咨請核准區長民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