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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縣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2 條
區長民選於本法施行一年後,由省政府就各縣地方情形酌定時期,容請內
政部核准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