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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市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7 條
在區民代表會未成立之地方,區長副區長由市政府委任,在保民大會未成
立之地方,保長副保長由區公所推定加倍人數,呈請市政府遴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