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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市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7 條
區設區民代表會,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,每保二人,任期二年,連
選得連任。
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,由保民大會罷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