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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市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5 條
院轄市市長、秘書長、參事、局長,簡任,秘書、科長,薦任,科員,委
任。
省轄市市長,薦任或簡任,秘書主任、局長,薦任,秘書、科長,委任或
薦任,科員,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