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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5 條
省政府合署辦公後,一切文書,概由省政府秘書處總收總發。
凡用省政府名義之文書,由主管廳處分別或會同主稿呈主席判行,並由主
管廳處長副署。
前項呈判文書,主席認有修改意義或辦法之必要時,交由各主管廳處修改
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