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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省政府合署辦公後,除本條第二第三兩項規定外,所有文書,應以省政府
名義行之。
各廳處對於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署之命令,應逕行呈覆。
各廳處依其職權監督指揮直轄職員或直轄機關之事務進行者,在不牴觸省
令之範圍內,仍得自發廳令處令或佈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