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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省政府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,簡任,由行政院會議議決,提請國民政府任
命,組織省政府委員會,行使職權。
省政府置主席一人,由行政院會議議決,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
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