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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省政府組織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2 條
秘書處掌左列事項:
一、關於一切機要及會議事項。
二、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分配及保管事項。
三、關於人事管理事項。
四、關於典守印信事項。
五、關於規章審核事項。
六、關於審查各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。
七、其他不屬各廳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