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
法規類別: 行政 > 內政部 > 民政目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2 條
選舉人名冊確定後,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,送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,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投票日三日前,公告選舉人人數。
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,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數內計算,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。
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,送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。但鄉(鎮、市)及原住民區以下公職人員之選舉,得免填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