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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3 條
被聲請罷免人,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日內,提出答辯書,於罷免聲
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,尚未收到被聲請罷免人答辯書時,收受聲請書之議
長或首長,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布。
前項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送到者,得補行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