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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7 條
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,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,
如不願應選,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,其願應選者,並應附送二寸半身相片
兩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