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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7 條
前條議長或首長,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,查明連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
定後,應將聲請書副本一份通知被聲請罷免之監察委員,並施三十日內召
集罷免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