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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36 條
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:
一、冒名頂替者。
二、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。
三、在場喧嚷或勸誘,不服制止者。
四、攜帶凶器入場者。
五、有其他不正行為,不服制止者。
前項委員或監督,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