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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立法委員之名額如左:
一、全國各省、各直轄市選出者,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名,其人口超
過三百萬者,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。
二、蒙古各盟、旗選出者共二十二名。
三、西藏選出者共十五名。
四、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六名。
五、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共十九名。
六、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八十九名。
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,另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