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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
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
法規類別:
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1 條
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,設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,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
組織選舉委員會,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。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
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,並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。
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下,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,各置委員三人至
五人,組織選舉委員會,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。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
所依附表之所定派充之,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