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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依照選舉補充條例第五條辦理選舉之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單位,能辦理選舉
之範圍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或人口已達三分之二以上者,所選出國民大會代
表,其當選效力與依照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,依照同條辦
理立法委員之選舉區域或單位,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達三分之二以上
或其人口數額已達三分二以上者,所選出之立法委員,其當選之效力與依
照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,依照同條辦理選舉之職業團體或婦女
團體其會員能參加選舉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時,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
法委員,其當選之效力與依照各該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