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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
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
法規類別:
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2 條
選舉補充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程序時間日期,應由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
,但投票日期不得遲逾十二月二十三日,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
之投票,得同時舉行,但須分別投票,分別計票,惟選舉人名冊之公告編
造,准予一次合併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