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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4 條
第一組設左列二科:
第一科掌理江蘇山東浙江南京上海青島各省市之選舉事項。
第二科掌理安徽江西福建臺灣各省之選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