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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8 條
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於必要時,得經委員會之決
議,增設幹事十人至二十人,助理幹事十五人至三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