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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3 條
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委員會,置委員三人至五
人,並指定一人為主席,均委派,綜理全所事務,指揮、監督辦理全國選
舉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