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加入資料夾: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第 10 條
法制組設左列三科:
第一科掌理關於選舉法規之釋明,各種關係章則之撰擬,及關於選舉訴訟
事項。
第二科掌理關於選舉法令文書新聞之編纂事項。
第三科掌理關於選舉表格圖冊之編訂繪製,及選舉材料之徵集整理事項。